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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收费优惠政策公示
2008-8-22 11:05:37 来源:安乡县发展改革物价局 作者: 责任编辑: 字号[   ]

    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精神,现将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公示如下:  

    一、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3)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主要指:烟花鞭炮安全质量合格证、机动车辆行驶证、驾驶员证、船民证、临时船民证;(7)交通部门收取的航务管理收费,包括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服务证书费(含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港埠业务经营许可证)、内河船舶登记费;收取的公路运输管理费,包括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公路运输营运证、公路运输客(货)路单、汽车维修技工(检验员)证;(8)林业部门收取的木材种子生产许可证、木材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9)农业部门收取的捕捞许可证、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准运证、农用运输车行驶证工本费;(10)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图书报刊印刷许可证工本费;(11)药品监督部门收取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1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工本费;(13)知识产权部门,收取 的专利登记费。

    对不执行上述优惠政策的行为,任何人有权抵制举报,举报电话12358、4322157。

 安乡县发展改革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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