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有关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湘价服[2006]16号)文件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过程中有关服务性收费继续实行优惠政策。
一、优惠对象。凡持有省劳动保障厅颁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均可享受再就业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
二、优惠原则及办法。凡涉及再就业有关的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等服务收费,区别不同情况实行下列优惠。
(一)下列三类服务性收费对下岗失业再就业人员免收:
1、全省各级劳动部门所属的劳动力市场及中介机构、各级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各类服务性收费;
2、政府部门、社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岗位资格鉴定过程中的各类收费;
3、政府出资或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融资担保机构在提供信用担保过程中的收费。
(二)下列三类服务性收费对下岗失业再就业人员减半收取: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再就业人员收取的体检费;
2、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从业人员在开办营利场所过程中收取的验资费、出具资信证明费以及办理贷款抵押的评估费等费用;
3、房地产交易中心、土地交易市场的交易手续费,房产、地产中介机构和地价评估事务所收取的咨询(口头咨询免收)、评估、经纪服务费。
(三)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收费,对下岗失业再就业人员按最低限额收取;
(四)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关服务性收费,对下岗失业再就业人员按明码标价的50%收取;
(五)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上述各类服务性收费具体的优惠项目及标准参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服务性收费优惠项目及标准一览表》。
三、有效期暂至2008年底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认真研究制订相关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并在就业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本通知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确保下岗失业再就业人员得到实惠。
除上述规定的各项服务性收费外,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名目向下岗失业再就业人员强行收取其他服务性收费。严禁各级各类管理、执法机构借服务之名,向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集资、摊派、乱收费和强行推销报刊及其他产(商)品,指定接受某项服务和指定购买某项产(商)品。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服务性收费优惠项目及标准一览表
序号 收 费 项 目 收费标准 优惠标准 执 收 机 构
1 职业介绍服务费 各类依法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
(1)求职登记费(含表格费) 5 元/人次 免收
(2)介绍、推荐服务费(含录用费)
一般工种 80元/人次 免收
技术工种 100元/人次 免收
一般职员 150元/人次 免收
中级管理员 300元/人次 免收
高级管理员 400 元/人次 免收
(3)就业信息查询费(个人) 5元/人次 免收
2 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服务费 公共职介机构
(1)信息入网费
个人求职入网 15元/人 免收
(2)信息网页发布费 个人:100元/页年 免收
(3)劳动力资源网络查询费 个人:0.5元/分钟 免收
3 流动职员就业跟踪服务费 3 元/人月 免收 劳动力市场管理机构委托的经办机构
4 介绍赴境外民间劳务服务费
(一次性) 800元/人次 免收 依法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
5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费 依法设立并具备托管条件的职介机构
(1)档案托管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