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企业登记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公司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申报资料: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身份证明;
4、合伙协议;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使用证文件;
7、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8、如已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收费依据:国家计委〔1992〕价费字414号文件、省物价局、省财政厅〔2000〕湘价费字第23号文件。登记每户300元,营业执照副本每份10元。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申报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的委托书》;
3、投资人身份证明;
4、企业住所证明;
5、如已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法律、法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有关文件。
收费依据:国家计委〔1992〕价费字414号文件、省物价局、省财政厅〔2000〕湘价费字第23号文件。登记每户300元,营业执照副本每份10元。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
许可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施行细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申报材料: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事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加盖出资人印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加盖出资人印章);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提交批准文件;
4、企业法人章程(加盖出资人印章);
5、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6、出资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 企业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收费依据:国家计委〔1992〕价费字414号文件、省物价局、省财政厅〔2000〕湘价费字第23号文件。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缴纳。
有限责任公司登记
申报材料: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
3、公司章程;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验资报告;
6、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7、经理的任职文件;
8、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任职文件;
9、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10、住所使用证明;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3、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核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