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许可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许可对象: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单位
申报材料:
1.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排污许可证》;
4.环境监测报告;
5.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风险评估报告(关停拆迁单位的);
6.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后的污染控制措施及突发污染事故(关停拆迁单位除外)应急预案;
7.提出申请确需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理由及相关证明。
许可程序:受理――审查――审批――公告与送达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承诺期限:须暂停运转的,5个工作日内批复;拆除、闲置、改造或者更新的,20个工作日内批复。
放射源、进口装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登记备案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号)
许可对象:
全县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源)的单位。
申报材料:
1.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源)法律责任者发生变更时的转移登记备案。
2.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源)法律责任者不发生变更时的转移登记备案。
许可部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许可费用:不收费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环境保护拨款、贷款贴息项目竣工验收
许可依据: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8号)
许可对象:
使用县级环境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的环境保护拨款、贷款贴息的项目所属单位。
申报资料:
1.项目申请竣工验收报告三份;
2.《治理污染贷款项目验收申请表》三份;
3.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监测报告三份;
4.项目工程工作总结(需进行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三份;
5.项目工程资金决算表(须盖项目业主财会章)三份。 许可程序:受理――审查――审批――公告与送达
收费依据:不收费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
许可对象:被限期治理的单位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申报材料:
1.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二份;
2.《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五份;
3.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环境监测报告五份。
许可程序:受理――审查――审批――公告与送达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30个工作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许可对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县环保局审批的单位。
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书面申请报告一份;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六份;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二份;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工作总结一份。
许可程序:受理――审查――审批――公告与送达
许可费用:不收费
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许可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许可对象:在本辖区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申请审查的报告1份;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但铁路、交通等项目,经省环保局同意,可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按照国家规定,无需进行可行性研究的项目,项目开工前报批,其中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在办理前报批。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申请批复的报告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