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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乡县工业局服务指南
2007-8-31 16:32:24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 字号[   ]

煤炭经营资格许可

许可事项:煤炭经营许可证的许可
许可对象:煤炭经营企业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管理办法》
许可条件: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必要的设施和储存煤炭的场地;
     4、有符合标准的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5、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许可费用:煤炭经营资格证工本费10元。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2、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申请表;
3、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5、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6、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包括场地面积、储煤能力和场地设施);
7、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8、质检部门出具的计量设施、煤炭质量监测设施合格证明;
9、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
许可程序:
1、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到有关现场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经审查核实具备煤炭经营条件的,予以批准;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按规定由设区的市有关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初审后报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的,设区的市有关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5、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对准予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煤炭经营资格证。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征收事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征收对象: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
征收依据:《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征收标准:建设单位应在建筑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6.9元标准预缴。
征收人需提交的材料:
建筑工程墙体完工后未进行墙面遮蔽处理前,建设单位向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改办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建筑设计图纸等证明文件。
受理时限:3个工作日。
清退程序:
1、工程验收。
2、清算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建筑工程竣工图、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以及墙改办验收后签署的验收意见等资料,经同级财政部门和墙改办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3、审批:建筑工程单位建筑物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用量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扣除代征手续费后,按实际使用比例清退专项基金。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

征收事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
征收对象:凡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
征收依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湖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征收标准:
1、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每用一吨袋装水泥缴纳3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2、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征收人需提交的材料:
1、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资料;
2、购进散装水泥原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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