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培训机构设立许可
许可对象:民办学校主办者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
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申报材料:
1、申请筹办民办培训机构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申办报告
(2)举办者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3)拟办民办培训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4)筹建方案。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培训机构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筹设情况报告;
(2)筹设批准文件;
(3)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办培训机构设立核准表》;
(4)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5)培训机构的章程,
(6)培训机构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教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技能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证书及复印件;
(7)培训机构发展规划、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 培训教材。
3、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直接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承诺期限:3个月。
企业职工退休许可
许可对象:
(1)正常退休。男职工(包括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革命工龄或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
(2)特殊工种退休(经省厅批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工作累计必须满10年;或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必须满9年;或从事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
(3)病残退休。因病或非因公致残经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
(4)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15年以上。
许可依据:
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国办(1999)10号,劳动保障部(1999)8号,省政府湘政发(1997)43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湘劳社(1999)89号。
许可程序:申报――次月办理
申报材料:
个人档案(档案已托管的除外)、养老保险手册、有效身份证件、二寸免冠彩照3张、一寸免冠彩照1张;
承诺时间:即办
收费标准:湘价费字(2001)328号, 1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
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
1、申报对象:具有取得职业指导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2、申报依据:《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3、办理程序:(1)递交申请;(2)按《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十六条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3)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4)审核证明材料;(5)颁发《职业介绍机构许可证》。
4、办证应提供的材料:(1)有明确的机构名称、章程、业务范围和管理制度;(2)有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和不少于十万元的注册资本;(3)具有取得职业指导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办理承诺的时间:20个工作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6、收费标准及政策: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