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征缴许可
征缴项目:全县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契税的征收和减免,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和减免。
一、什么是契税?
契税是在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由征收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向承受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它除了具有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三个基本特点外,还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土地、房屋权属每转移一次,就要向承受人征收一次契税。
许可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凡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承受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三、哪些行为应当承担契税纳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条例细则》,下列行为的承受人应当承担契税纳税义务,即: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 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等);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6、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7、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8、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9、以预购方式或预付集资建房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此外,特别需要强调两点:
①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按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收益补缴契税(目前我市按评估价的40%计税),同时,受让人应当按契税条例有关规定照章纳税。
②经征收机关依法批准减、免契税的纳税人改变土地、房屋用途,且不再属于税法规定的减税或免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原已减征或免征的契税。
收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契税的计税价格包括成交价格、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核定的价格和交换差价三种,其中: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售、房屋买卖以及在税法上视同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行为,如以房地产权属作价投资 、入股,以房地产权属抵债以及以预购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原则上按成交价格计税。成交价格包括承受人为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而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税法上视同土地、房屋赠与如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计税价格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核定,一般按房地产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确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所有权交换以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的交换,按交换差价确定并由支付差价的一方纳税。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为了保护国家的税收权益不被侵害,对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且无正当理由或者交换差价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应由征收机关依照市场价格确定。
收费标准
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自1997年10月1日起承受人不论单位和个人,我省一律为4%。
承诺时限:限办
许可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法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依法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构办理纳税申报,填报纳税申请表,并在征收机构核定的时间内(土地、现房权属转移的,为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期房权属转移的,为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20日内)缴纳全部的契税。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还申报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合同或赠与、交换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退回);
2、根据征收机关的要求提供的房地产评估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原件退回);
3、有关发票、单据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退还)
4、属政府征用拆迁重新安置的,要提供政府征用拆迁协议和重新安置协议;
5、属二手房、土地转让的,除提供转让合同、协议、单据外,还需提供原土地、房屋权属证件的复印件和原契证的原件(原件必须交征收机构收回统一销毁)。凡是应提供而未提供原契证的,一律视同白契补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