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财税[2003]184号文,从2003年10月1日起对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若干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企业股权重组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企业分立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五)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六)企业关闭、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七)其他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第五、六款所称“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是指国有、集体企业买受人或关闭、破产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承受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原企业职工进行合理补偿,并与被安置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以及按照《劳动法》落实相关政策。
十一、符合减征或免征契税条件的纳税人是否也应办理契税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条例细则》规定,符合契税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取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的手续,填报减、免契税申请表,经当地征收机关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契税征收机关审批。对批准减、免契税的,契税征收机关应向纳税人出具契税减、免批准文书,并发证备案。对未批准减、免契税的,征收机关应及时通知纳税人缴纳税款。纳税人凭征收机关出具的契税减、免批准书或契税完税凭证向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或契税减、免批准文书的,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因此,符合契税减、免税规定的纳税人也应办理有关契税手续。
十二、契税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契税实施办法》,契税的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地方税务机关。我县农税局为征收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