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契税的纳税环节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法规,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或契税减、免批准文书)和有关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或契税减、免批准文书)的,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契税的纳税环节是在纳税人申请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未税先证是一种违法行为。
十四、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如何计征契税?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根据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财综字(1992)]第172号),是指各级政府土管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条例细则》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价格是成交价格,即承受人为获得土地使用权而应支出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包括出让金、补偿费和安置费等。合称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
国有土地使用者应在与土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30日内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向征收机关缴纳全部的契税。
十五、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如何计征契税?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其使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5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方能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此,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均要计征契税。其中:①转让方按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计征。目前,我县按评估地价的40%计征契税;②受让方,按土地使用权出让费(包括出让金、拆迁补偿费和安置费等)计征。目前,我县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两个不同环节的出让手续一并操作,故对转让方的契税和受让方的契税我县也是采取一并计征的办法。因此,批准转让后的受让人应当注意,根据财政部有关白契(未缴契税的契约)可以向上追缴一手的规定,如果转让人的契税不补缴,就会直接影响到受让人正常契税的缴纳和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及土地权证的发放。
十六、以土地与他人“联合开发”房地产应如何计征契税?
以土地与他人“联合开发”房地产是指土地使用人将其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开发企业,开发企业在该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并按协议分成部分房产给原土地使用人的行为。这是一种不规范的房地产转让行为,其实质是土地使用人转让房地产给开发企业,开发企业以房产补偿房地产转让费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法规,应对上述两种行为分别征收契税。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
a、开发商:土地使用人将其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开发商,不管是否依法办理了过户手续,开发商均应按其为取得该宗土地事实上的开发权所支付的全部代价(视同成交价格)计税,一般可以按照四个组成部分来确定,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