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城区居民有一个安静、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环境,防止和减少环境噪声污染危害,构建和谐安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县城区建筑施工和交通运输环境噪声污染进行专项整治,现将专项整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城区范围内,所有建筑施工工程、门面装修工程、家庭装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和个体装修业主必须在开工十五日前到县环保部门申报、审批。
二、在城区范围内向周围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建筑工程昼间不能超过70分贝,装修工程昼间不能超过65分贝。
三、在城关建成区禁止夜间10:00以后至次日早晨6:00以前,中午12:00至下午2:30之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四、在城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严禁使用气喇叭。
五、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投诉举报电话:
建筑施工、门面装修工程噪声污染投诉:座机拨打12369,移动电话拨打4327736;家庭装修工程、交通运输噪声污染投诉:110。
安乡县环保局
安乡县公安局
二OO八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