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乡县委
安乡县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投资兴办工业企业项目促发展的意见
(2002年2月5日)
为加快推进全县工业化进程,增强工业对县域经济的支撑力,动员全社会力量招商引资大上工业项目,鼓励县内外客商投资兴办工业项目,吸纳各种资金发展工业经济,特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 凡在我县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包括合资、合作、独资、私营),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投资者最大限度的优惠。
第二条 县外投资兴办工业企业需征用土地的,若其用地不属新征用地,则免交补偿安置费用外的一切征地费用;若属新征用地,则其征地费用在县级权限内给予最大优惠。对于在县工业园内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2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项目,其土地征用费用每亩不超3.5万元;投资在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县人民政府以土地租赁形式提供土地,项目建成投产后15年内免收土地租金;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倒人民政府负责提供土地使用权,有关手续办理所需费用由县财政负责。
第三条 县外投资者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后,所有报批手续一撑由县招商局代为办理。凡进入县工业园的企业,其立项、审批、发证、登记等各种手续一律由县工业园管理办公室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县相关部门必须给予全方位的支持和配合,除收取需向上级缴纳的必需费用外,其他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只收工本费,并实行“一站式”收费。
第四条 县设立安乡县工业企业发展基金,重点扶持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较大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进入县工业园的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三年内由县人民政府按照企业入库增值税的20%和所得税的50%予以奖励,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五条 对外来投资者按固定资产资金到位金额分四个层次给予其奖励。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奖励一套80平方平标准住房;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一套100平方米标准住房,解决一个由县财政发卡领取工资的事业单位编制指标,无偿解决5个农转非城镇户口指标;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一套120平方米标准住房,解决两个由县财政发卡领取工资的事业单位编制指标;投资1亿万元以上的,奖励一套160平方米标准住房,解决三个由县财政发卡领取工资的事业单位编制指标。
第六条 对达到一定投资、产值、纳税规模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县有关主管部门申报,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为其颁发保护牌,县有关部门收取有关费用实行“多家费一家收”办法。享受保护牌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办证收费由县直有关主管部门到县政务服务中心代为办理。对年纳税在100万元以上的县外客商投资企业,县公安部门要设立民警值班室,帮助其维护社会治安。
第七条 实施县外客商投资企业和县内民营企业重大行为报告备案制度。县直行政机关对县外客商投资企业和县内民营企业实施冻结帐户、划转资金、查封财产、扣押货物、勒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限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客商人身自由等重大行政行为,必须自作出该决定起24小时内报经县人民政府备案;县司法机关对其采取的司法行为,必须报县委政法委备案。如有不当,应立即纠正。
第八条 凡从县外引进资金兴办工业企业,用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到位资金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按引进资金到位数额的1%给予引资有功人员一次性奖励。对引进县外资金达到县工业园区投资的有功人员按所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客的1%-2%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鼓励各界人士及单位盘活县内一切闲置资产,对盘活闲置资产100万元以上并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