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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政府信息公开 建设阳光服务政府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陈文浩
2008-4-29 8:18:28 来源:常德日报 作者: 责任编辑: 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的实施,是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和执政理念转变的一次重大创新,必将对社会政治生活和政府自身建设产生重大影响。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高度,积极稳妥地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切实提高政府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

    一、深刻认识《条例》施行的重大意义

    《条例》的施行,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形式。《条例》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法制化,能够有效地拓宽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经济事务管理的渠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的实现。同时也有助于倾听民意、集中民智、凝聚民心,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

    《条例》的施行,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进一步畅通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渠道,有利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环境。

    《条例》的施行,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有利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同时,推行政府信息公开,依靠人民群众对行政权力及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直接监督,能够有效防范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提供了制度基础。

    二、准确把握《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

    要把握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按照《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包括:一是行政机关,即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的组成部门。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这两类既是政府信息的拥有者,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承担者,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当然主体。教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了大量社会公共信息,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之一。

    要把握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条例》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四个方面:即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都应当主动公开。市、县政府及其部门、乡镇政府要根据《条例》规定,加强重点政府信息的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要把握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各级各部门要开放多种有效的公开形式,让不同社会群体平等获取政府信息。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要在档案馆、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查阅、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要根据需要在责任主体单位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和设施,公开政府信息。要完善依申请公开,依法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特定政府信息。当前,特别是要把政府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发布的第一平台,积极探索网上审批、查询、缴费、办证、咨询、投诉、求助等服务事项,为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信息服务。

    三、采取有力措施保障《条例》的顺利施行

    要强化组织领导。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全市各级政府办公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要强化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的职责,各级政务公开办公室要具体承担日常工作。要及时调整和完善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充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场所、人员和经费。要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政府工作流程的一个重要环节,将政府信息公开与各单位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做到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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