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纪发〔2008〕38号
关于印发《安乡县2008年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现将《安乡县2008年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乡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安乡县委组织部
中共安乡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安乡县监察局
安乡县财政局
安乡县人事局
安乡县审计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安乡县2008年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规范的范围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提前离岗人员津贴补贴发放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二条 规范的原则
除国家规定保留的项目外,所有津贴补贴规范后分为“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两大类。其中,工作性津贴占40%、生活性补贴占60%;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统一规范为“离退休人员补贴”一项。
第三条 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发放办法
(一)发放标准
在职人员津贴补贴年人均不超过1.2万元,离休人员离休补贴为同职级在职工作人员的85%,退休人员退休补贴为同职级在职工作人员的78%。无论是在职还是离退休人员,年发放标准均不得低于县财政补助标准。
(二)发放方式
规范后的津贴补贴财政负担部分已发卡的随卡发放,未发卡的按进度拨付至单位发放,财政负担部分以外津贴补贴由单位自行筹资发放。
(三)特殊情况的发放
在职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从下月起停发津贴补贴;被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次年的工作性津贴按60%发放;因违法违纪查处期间或处分期间,按有关规定年度考核不评定等次的,工作性津贴按70%发放;受刑事处罚期间只发放生活费的,从处罚之月起停发津贴补贴;病假(身患癌症、重性精神病的除外)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性津贴改按80%发放;事假每月累计超过7天的,每超过一天减发一天工作性津贴;旷工2天以上的停发当月工作性津贴。
(四)允许保留的项目
规范津贴补贴后,下列项目继续保留:
1、改革性补贴。单位原有按规定标准和范围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改革性补贴暂时予以保留,不纳入归并范围。各单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不得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
2、奖励性补贴。在中央和省、市关于规范奖励性补贴的意见下发前,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绩效及目标管理考核后,向单位、乡镇以及少数有突出贡献的公务员个人发放的奖金予以保留。今后,各单位申请此类奖励性补贴,一律报县政府研究审批。
3、特殊岗位津贴。指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人事部批准出台的特殊岗位津贴。目前主要有:人民警察警衔津贴;公安、司法干警岗位津贴;海关工作人员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税务征收津贴;司法助理岗位津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审计人员工作补贴;纪检监察津贴等。
4、特殊补贴。目前主要有女职工卫生补贴(15元/人·月),回、维族补贴(10元/人·月),离休干部发放的特殊补贴。
第四条 财政补助标准
包括原已列入预算的津贴补贴在内,财政对在职人员年人均补助4800元,离退休人员年人均补助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