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政办发〔2008〕12号
安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乡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乡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月十四日
安乡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发改农经〔2007〕1752号、卫疾控发〔2008〕3号、湘财建〔2008〕19号、湘发改农〔2007〕523号、常发〔2006〕10号、常政办发〔2008〕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即日供水量在20吨以上,或单个供水区内饮用自来水人口200人以上的工程,以下简称农饮安全工程)。
第三条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政府负总责,工程项目分为国家计划项目和市级计划项目,投资分别由中央、省、市、县四级(或市、县两级)和受益群众负担,不足部分也可吸纳民间资本。
第四条 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和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简称农饮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农饮安全办)负责部署、领导、协调、调度全县的农饮安全工程建设,主持每年的农饮安全工程初步验收。
五条 县水利局为农饮安全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也是农饮安全工作的主要承办单位。商县卫生局组织工程建设的规划、可研、初设及技施设计等前期工作;商县发改局搞好工程上报工作;县水利局负责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并作为政府出资人代管国有资产,对这类工程定权发证。
第六条 县发改局搞好年度计划审核,负责协调计划上报,监督对工程实施,确定水厂经营水价,参与工程的初步验收。
第七条 县卫生局负责全县农饮安全工程中的水质检测,对已投入运行的农饮安全工程出厂水和末梢水进行水质监测,负责对水质达标情况进行认定,负责提供地方病(如血吸虫病等)的范围和人口,参与工程初步验收。
第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审核年度投资计划,做好资金调度与拨付,监管资金的使用,参与工程初步验收。
第九条 其它部门按照农饮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工程申报及建设条件
第十条 工程申报条件及程序:
1、拟申报的项目区内人口不少于5000人(两个及其以上村庄),且必须有一半及以上的人口进入《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实施规划报告》(即国家计划),或者筹集到了相当于国家计划中中央、省两级应投入的资金;
2、当地农民改水积极性高,农户花名册按要求造好。群众自筹配套资金按不低于总投资的15%的标准收齐并缴存改水专户(可按300元/户的标准收取入户费的方式筹集),工程建设时,用于支付入户工程费用和由乡村负责的其他费用(征地、“三通一平”及青苗补偿费用等);
3、要求申报农饮安全工程项目的村先报所属的乡镇,再由乡镇向县水利局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中需承诺负责垫付征地、“三通一平”及青苗补偿等所需费用(在所收入户费用中列支),并承诺负责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中的环境协调工作;
4、乡镇村必须按县水利局要求收集与设计相关的基础资料。
上述条件具备后,由乡镇于每年的5月份之前,以文件形式报县水利局,县水利局商县发改局开始做工程规划,报县政府同意后,由县水利局和县发改局于每年的7月份之前分别报市水利局和市发改委。计划一经省、市批复,乡镇、村必须按县农饮安全办建设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实施条件:
1、工程建设计划已下达;
2、项目乡镇村已办好厂部建设征地手续,“三通一平”和青苗品补已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