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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救助管理工作中有关单位职责的通知
2008-11-19 14:54:17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 字号[   ]

安政办发〔2008〕13号


安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明确救助管理工作中有关单位职责的
通    知

县直有关单位,深柳镇、大鲸港镇人民政府:
  为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权益,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范围明确如下:        

一、县民政部门职责
  县民政局负责督促县救助管理站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本着“自愿救助,无偿救助”的原则,保障受助人员基本生活权益。
  (一)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入站后的工作
  1、为受助人员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食物、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帮助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住所地或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和途中临时生活费。
  2、对受助人员中的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残疾人,通知其亲属或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接回。
  3、对入站一个月以上确实无法查清其姓名、居住地、亲属姓名,由县救助管理站报县民政局批准后安置到县社会福利院。其安置经费由县社会福利院凭县民政局批准件按季度报县财政审核后拔款。
  4、对入站后突发急症的受助人员,要及时送医院治疗,对抢救无效死亡的受助人员,应妥善保管医院出具的死亡和诊断证明;在站内突发急症死亡的,应先由县公安局进行尸检并出具相关手续,然后由县救助管理站通知其监护人或亲属处理,对无法查明身份的由县民政部门按无名尸体处理,送县火葬场火化。
  5、对站外突发急症的流浪乞讨人员,在由县公安部门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后,应根据医院通知,及时甄别病人属类,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流浪乞讨人员,待救治完毕后接回到县救助管理站进行救助,并办理好医疗费用的结算。
  (二)开展流动性主动救助
  县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应上街进行劝导,开展流动性救助,实行主动救助。
  (三)做好外流乞讨人员接回工作
  县救助管理站要及时做好我县流往外地乞讨的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接回工作,并督促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二、县财政部门职责
  县财政局负责将救助管理站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对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住院救治的医疗费及无家可归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安置经费进行审核,在预算专项经费中予以拨付,并检查、监督救助资金的落实情况。
三、县公安部门职责
  县公安干警在执行公务时,发现县城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有责任告知县救助管理站,对自愿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应当引导或护送到救助站。县公安局“110”上街巡逻时,发现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或突发急症的流浪乞讨人员,应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给予救助。县公安部门配合县民政部门办理流浪乞讨人员安置落户时的户籍相关手续;积极配合做好流浪儿童身份查寻工作;协助民政部门维护县救助管理站的治安秩序。对以乞讨作为生财之道,捏造或歪曲事实强讨强要、扰乱社会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理,对幕后操纵乞讨者,胁迫未成年人、残疾人进行乞讨者,要依法打击。
四、县卫生部门职责
  县卫生部门负责督促各定点医院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病人实施医疗救治。
  1、确定县人民医院为受助人员普通疾病和传染病定点治疗医院,负责对流入我县的流浪乞讨人员突发急病、危重病和传染病人实施基本医疗救治。
  2、确定县第四人民医院为受助人员中精神病人治疗的定点医院。
  3、各定点医院不能对收救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弃治驱逐,定点医院接诊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县救助管理站界定病人的属类,对符合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范围的病人,在医治完毕后由县救助管理站根据有效原始资料结算医疗费用,根据病情需超范围用药或进行大型医疗器械检查的,由定点医院负责人签字并经县救助管理站同意后,方可实施,但抢救费除外。对住院治疗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医院负责料理,并做好明细项目记录,与医疗费用一并办理结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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