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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乡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10-15 17:11:10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 字号[   ]

安政办发〔2008〕11号


安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乡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
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乡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月十四日    

安乡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市化进程,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和社会保障问题,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5号)、《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8〕18号)和《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07〕24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本办法实施起安乡县城镇规划区域内,农村集体土地被国家依法征收或征用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村、村改居的社区)人均耕地面积平均少于0.3亩,且以家庭为单位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农业(村、居民)人口。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协调组织,各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名单的核定,补偿方案的制定报批和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等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养老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以及与上级财政部门的衔接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相关社会救助工作;公安、规划、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被征地农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具体由安乡县劳动社保局具体承办,增设专门工作机构,增加人员编制,确保工作经费。

第二章 就业培训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坚持市场调节就业,劳动者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第六条 用地、用工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尽量优先招用被征地农民。乡镇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的,可以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七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与失业登记制度。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状况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和统计。
 第八条 将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为其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在劳动年龄段内参加职业培训(含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十条 定点培训机构对被征地农民实施职业培训或职业技能鉴定前,需填写《常德市安乡县定点培训机构申请办班审批报告表》、《常德市安乡县定点技能鉴定机构申请技能鉴定审批报告表》、《参加培训或鉴定人员名册》及相关教学计划,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的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有关就业扶持政策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核拨。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十二条 以征地公告发布之日为界限,根据出生时间,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以下四个年龄段。
 (一)第一年龄段为不满16周岁(不含16周岁);
 (二)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至45周岁(不含45周岁),男性16周岁至50周岁(不含5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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