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政办函〔2008〕44号
安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乡县城区燃煤锅炉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县直有关单位:
《安乡县城区燃煤锅炉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八月六日
安乡县城区燃煤锅炉集中整治实施方案
为加快城区燃煤锅炉的污染治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城区燃煤锅炉污染现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范围
县城规划区内所有燃煤锅炉。
二、工作目标
从2008年8月起至12月,对县城区内燃煤锅炉进行集中整治,重点解决城区锅炉烟尘、黑度、SO2、噪声严重污染等问题,确保实现达标排放。
三、时间安排和步骤
(一)摸底排查阶段(8月1日-8月15日)
由县环保、质监、安监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城区内的锅炉进行全面排查摸底,逐类核实登记造册,全面掌握城区燃煤锅炉生产、运行情况,确定燃煤锅炉的治理对象。
(二)治理整顿阶段(8月16日-10月31日)
1、2008年8月20日前,对达不到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燃煤锅炉,由县政府分别下达限期治理整改通知。
2、2008年10月底以前,淘汰1蒸吨以下的锅炉、各种茶水炉、及有严重污染的其它锅炉,推广使用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电和其它清洁能源,实现达标排放。
3、对1蒸吨以上的锅炉,重点是淘汰手烧锅炉,对其它锅炉要在2008年10月底前配套完善好除尘脱硫、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推广使用低硫煤,实现达标排放。
(三)整改验收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
从2008年11月1日至11月底,由县环保局及相关部门对县城区燃煤锅炉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强有力措施,对验收不合格的燃煤锅炉业主实行停业整顿,并由县环保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凡停业整顿的业主,必须在一个月之内(即12月底以前)再次向县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仍然不合格或不提请验收的,一律责令关闭。
四、工作职责
县环保局:负责调查摸底和监督检查,确定限期治理、停业整顿、关闭名单,按照本方案要求,加强环境监管,依法处理。
县工商局:负责对无证经营的业主依法清理,对县政府下令关闭的超标排放业主,依法注销其营业执照。
县质监局、县安监局:负责对锅炉的私自滥造和私自安装、改造、维修情况进行清理,对违法使用锅炉和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却仍在从业的人员予以处罚,及时收回关闭锅炉业主的相关证照。
县法院:负责对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在法定期限内快速执行。
县公安局:负责配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县电力局:负责对县政府下达停业整顿和关闭通知的业主实施强制性断电。
县广电局:负责利用宣传媒体加大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监督责任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对不履行工作职责和县政府决定的部门负责人,追究其行政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为加快城区锅炉烟尘治理工作,县政府决定成立县城区燃煤锅炉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城镇办主任、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县环保、工商、质监、安监、法院、公安、监察、广电、电力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联合执法工作组,由县环保、质监、安监、工商、公安、法院、电力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召集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标准、时限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